河海大学幼儿园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幼儿园人员用人管理,更好适应学校发展和幼儿园队伍建设的需要,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聘用管理基本原则
第一条 依法用工、规范管理原则。幼儿园用人用工实行派遣制。河海大学作为用人单位,与江苏省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务公司等派遣机构签订派遣协议,派遣机构与派遣人员签订派遣合同。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设岗机构,对受聘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条 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幼儿园以实际班级数、学生数等设置各类岗位,根据既定的岗位要求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第三条 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幼儿园空岗人员的补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不断提高幼儿园整体师资实力。
第二章 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
第五条 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认真负责、爱岗敬业。
第六条 勤于学习,善于沟通,团结进取,乐于奉献。
第七条 符合工作岗位对年龄的要求,身体健康。
第八条 教师岗位人员须获国家承认的幼师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九条 保育及后勤保障岗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三章 聘用组织及程序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幼儿园园领导、年级组长、教研组长、骨干教师组成的幼儿园人员聘用考核工作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考察审核。
第十一条 幼儿园园务会于每年上半年提出9月份人员补充计划及岗位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学校审批通过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 幼儿园人员聘用考核工作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人员聘用建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以及人事处审定。
第十三条 拟聘用人员公示、体检。
第十四条 人事处为派遣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幼儿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培训和继续教育、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第十六条 聘期内受聘人员依法享受相关假期、婚假、产假、病假等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聘期。
第十七条 幼儿园按国家规定为受聘人员缴纳各项保险和公积金,个人部分由受聘人员自己缴纳。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应遵守教师道德规范,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应服从幼儿园安排,积极参加园内各项工作。
第五章 聘用考核
第二十一条 保育员及后勤保障人员实行试用制。受聘人员在岗位试用满一个月后,经年级组长、搭班教师员工评定为称职的可正式聘用。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或年级组长、搭班教师员工评定为不称职,应视为试用考核不合格,不予聘用。
(一)侮辱、体罚幼儿经查实的。
(二)无故旷工1天及以上。
(三)当班时间违反劳动纪律一次及以上的(擅离工作岗位,或串岗闲谈、做私活、午睡等)
(四)工作时间出现失职行为并造成严重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受聘教师、保育员及后勤保障人员对照岗位要求,接受单位各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职称评聘和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