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幼儿园招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综合考虑我校幼儿园的办园性质、办园条件和办园能力,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海大学幼儿园招生管理接受江苏省教育厅和南京市教育局的有关业务指导;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的保教方法,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第三条 为充分利用优质办园资源,河海大学幼儿园在做好校内教职工子女入园的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合作办园。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幼儿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幼儿园招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招生具体工作由幼儿园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 幼儿园根据当年办学资源情况,年初提出年度招生规模,经学校幼儿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确定招生规模及实施方案。
第七条 幼儿园招生对象:二至六周岁的幼儿。
第八条 幼儿园招生范围:经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聘任的且经费由学校支付的教职工的子女、合作办园单位的职工子女;幼儿园须在优先保证教职工子女入园前提下,适当兼顾合作办园单位的职工子女入园需求。
第四章 招生程序
第九条 幼儿园每年1月面向校内发布招生通知,3月初进行报名登记,4月中旬发放入园通知,8月进行体检报到,9月新生正式入园。
第十条 符合学校规定的招生对象的家长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子女并持工作证、儿童出生证、预防接种卡、户口簿到幼儿园办理有关报名手续。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家长应合理分担幼儿培养成本,幼儿园按照南京市教育局、省市物价部门等有关文件和规定,依据省级示范园的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
第十三条 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入园幼儿中途休园以及期初(末)的收费标准按照南京市物价局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河海大学幼儿园举办食堂为幼儿供应伙食,同时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标准按南京市物价局最新相关文件要求收取。每月结算情况向家长公布,保证幼儿伙食费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由河海大学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